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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置集团(01207)发布公告,内容有关集团提供其所述的财务资助及有关延迟寄发通函(“延迟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公司之主要交易。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取股东书面批准,以代替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征求股东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公司须于刊登该公告后15个营业日(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如延迟公告所披露,联交所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前提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前寄发通函。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公司预期通函将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进一步押后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公司已向联交所进一步申请批准而联交所亦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前提为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前寄发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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