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发声!涉天价片酬、阴阳合同

8月29日,据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消息,演员杨幂在北京参加了中广联合会座谈会,杨幂在会上发言称:“作为演员要自觉抵制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杨幂,1986年9月12日出生,4岁时被《唐明皇》剧组选中出演咸宜公主后开启了自己的演艺生涯。2005年,杨幂考入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随后出演了《神雕侠侣》《宫锁心玉》《北京爱情故事》《小时代》《古剑奇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影视剧。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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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横店影视工作室注销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东阳横店杨幂影视工作室经营状态由存续变更为注销。该工作室为杨幂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5月,出资额1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含广播影视服务、广告服务、造型和服装设计服务等。

目前,杨幂名下共关联9家企业,存续状态的为上海杨幂文化传媒中心、上海杨幂影视文化工作室、西安嘉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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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已官宣“离巢” 嘉行传媒

在今年5月,演员杨幂通过个人微博发文官宣与嘉行传媒结束合作关系。同时,嘉行传媒发文:“十几年风雨同舟,共同成长,感恩感谢。祝未来一切顺利,珍重安好。”

目前,杨幂的微博头像已更换,其工作室微博也已改名为“杨幂工作室”。

据公开信息,上海杨幂影视文化工作室成立于2017年1月,为杨幂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100万人民币。

嘉行传媒2022年年报显示,曾嘉、赵若尧分别持股约45.56%、20.25%,为前两大股东;杨幂持股约15.19%,为第三大股东。

作为当家花旦和“元老级”成员,嘉行传媒的发展与杨幂的演艺事业密切相关,双方的合作终止,对此后嘉行传媒艺人经纪业务提出了更多考验。

嘉行传媒曾有过短暂的资本市场旅程。2015年9月,嘉行传媒通过借壳西安同大在新三板挂牌。然而到2018年5月,嘉行传媒便从新三板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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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此前点评

谁签订“阴阳合同”谁就该凉凉

据央视新闻此前评论,“学艺先学德,演戏先做人。”做人最基本的前提是遵纪守法,如果无视法律,连合格公民都做不了,还怎么当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如果在道德乃至法律上都出了问题,还怎能当好表率?这样的演员,名气越大危害越大,片酬越高越会败坏社会风气。

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加大对影视业不正之风的治理力度。精神文化产品承担着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如果演员不能以身作则,如果投资人汲汲于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如果相关播出平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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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多部门发声:坚决抵制

据央视新闻消息,此前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引起舆论热议,多部门就曾就此问题集体发声。

中国视协:决不会为失德艺人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

中国视协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发文称,文艺工作者违法失德的丑闻劣迹危害巨大,严重破坏社会和谐幸福,侵蚀社会公平公正,人们对其深恶痛绝;对于没有艺德的艺人,社会决不会为其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明星逃税怎能屡禁不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由于其对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深刻存在,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严守道德底线和社会规范。极度拜金主义、无视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定会遭到社会唾弃。偷税逃税于法不容,一旦查实必须付出代价。

国家广电总局:加强管理整治

2022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

通知称,当前,中国电视剧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和现代产业体系已具备坚实基础,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仍然存在,精品供给和需求不完全匹配,电视剧产业竞争力不强。

通知称,要围绕重要节点规划主题电视剧播出,重要宣传期加强对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的调控、对重点网络视听平台首页首屏电视剧播出的指导。科学开展宏观调控,优化播出结构,实现电视剧播出的题材、风格、形式、长度,以及季播、周播等播出模式的丰富性。

通知称,要引导电视剧制作机构科学合理安排制作成本结构,加强成本管理和收入核算。规范包括演员片酬在内的收入分配秩序,推广使用标准化、制度化、制式统一的片酬等劳务合同。

通知称,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严肃处理有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演员和相关机构,禁止违法失德艺人通过电视剧发声出镜。

通知称,要注重在电视剧精品创作特别是主题作品创作一线,发现和培养高水平电视剧创作人才,造就一批德艺双馨的名导演、名编剧、名制片人、名演员。充分发挥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工程的重要作用,健全领军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人才管理使用体制机制。

此外,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虚假破产、诈骗财物等行为。研究制定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格规范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制定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市场经济发展的渎职犯罪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对恶意偷逃税行为,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税法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切实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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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深圳晚报、天眼查编辑 石展溥责编 李琰校审 汪蓓监制 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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